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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货运单中对货物损失的赔偿约定

来源:http://www.hefeiwl.cn 发布时间:2015-05-26 点击数:


  5月22日,威海高区某电子公司市场部主管廖先生手持判决书,表情轻松地走出高区人民法院,当天,他代表公司打赢了一场物流纠纷案。说起这场纠纷,还得从2013年说起。2013年3月20日,廖先生所在电子公司委托高区某物流公司将一批货发给北京客户,其中包括5台电视机。这批货抵达北京后,客户发现这5台电视机中的4台显示屏出现破损,因此拒绝签收,将这批货退回这家电子公司。
  运送前这5台电视机完好无损,可经过该物流公司运送,竟有4台电视机的显示屏破损,货物还被客户退回,廖先生所在电子公司高层对此十分生气,认为这一切是因该物流公司不当装卸所致,马上与这家物流公司协调赔偿事宜。
  当年4月,在威海市火炬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下,双方共同将这批货拆封检查,证实4台电视机损坏,总价值达2万元。在随后协商中,双方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最终,电子公司将该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该物流公司对货物受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范围、数额等问题仍争执不下。经过3次庭审,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送货物,双方在该物流公司提供的运单就运费的计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自接受货物之日起,物流公司就应当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完好的义务,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或合理损耗外,物流公司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赔偿范围及数额问题,高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货运单中对货物损失的赔偿约定,实际上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无论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当事人要求均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调整。最终,高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向该电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1213元、运费损失1444元,公证费1500元,并返还电子公司运费及保价费1698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20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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