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到安徽省专线乐清法院认为,浙江奥德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郑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指挥、决定作用,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乐清判处被告单位浙江奥德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被告单位浙江奥德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共同退赔赃款500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浙江某商业银行温州分行。 http://www.hefeiwl.cn/news/mjhgkjhjhgjyuh.htm 浙江温州一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负债累累,一蹶不振,而老板为期东山再起,上海到安徽省专线铤而走险伪造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银行贷款500万元。日前,温州乐清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郑某,53岁,系浙江奥德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公司曾为别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由于被担保公司倒闭,其公司受牵连,而负债累累,资金断裂,不得不向民间高利借贷,应付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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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efeiwl.cn/zhuanxianone.htm 郑某出具伪造的乐清市国顺仪表有限公司与其经营的奥德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然后和浙江某商业银行温州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约定由该银行为奥德康公司办理人民币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然后以隐瞒的方式让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郑某将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 六个月协议到期后郑某再次提供虚假的销货单位为国顺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奥德康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欺骗国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承兑人上盖章签名,上海到安徽省专线用骗取的国顺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盖章并在该银行开立账户,由余氏公司为其所申请的商业承兑汇票继续提供担保,续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有效期从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3月10日,然后以奥德康公司为收款人,以国顺公司为付款人并于2010年9月16日向该银行贴现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郑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以贷还贷。承兑汇票贴现到期后,郑某因不能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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