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到合肥货运2005年,《北京青年报》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刚被商务部录用为公务员一年的唐女士在怀孕后,收到了商务部取消自己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决定。因不服这一“内部决定”,唐女士将商务部告上法庭。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她属于商务部录用公务人员,争议应向商务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此驳回唐女士的起诉。
马怀德教授表示,商务部对唐女士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是修改《行政复议法》考虑纳入受案范围的行为。
“当前,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所作的人事任免、奖惩等决定,都算‘内部行政行为’。如果公务员对‘内部行为’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不能起诉,按照《行政复议法》也只能向上级‘申诉’。接到公务员申诉后,上级机关处理申诉并没有法定的程序,可以作决定,也可以不作决定,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这种类似于‘信访’的争议解决机制,应该说在力度、范围、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上,都是有问题的。”马怀德教授表示。
http://www.hefeiwl.cn/zhuanxianone.htm 在这场与商务部对簿公堂的官司中,公务员唐女士要求撤销“内部决定”,并索要精神损失费1元。这使她的官司带上了某种标杆意义,而类似这种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不服的争议,据马怀德教授估计,在全国正以每年600-800件的数量上演。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之外。针对此,很多学者提出,应当把人事处理决定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之内。
“http://www.hefeiwl.cn/zhuanxiantwo.htm 人事处理决定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将其排除在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之外,剥夺了公务员作为公民的法定救济权利。”马怀德教授认为,从世界很多国家的经验看,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争议大多属于法律争议,“既然是法律争议,就应该纳入法治解决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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